1、避难层的技术标准主要由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 50016--2014所规定,它从避难层设置的条件、维护结构、面积、兼做设备层要求、楼梯的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断开要求、消防设施设置等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,详细的条文如下:5.5.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,应设置避难层(间)。
2、避难层(间)应符合下列规定:1第一个避难层(间)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,两个避难层(间)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。
3、2通向避难层(间)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、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。
(相关资料图)
4、3避难层(间)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,并宜按5.0人/m²计算。
5、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。
6、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,其中的易燃、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,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.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。
7、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.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,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;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,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,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。
8、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、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,不应开设除外窗、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。
9、5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。
10、6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。
11、7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。
12、8在避难层(间)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(间)的出口处,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。
13、9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,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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